劳动争议中存在加班事实由谁举证?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08 15:35) 点击:539 |
劳动争议中存在加班事实由谁举证? 劳动争议中加班费争议,必须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否则加班费就无从谈起。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即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特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结合原则。 一般举证责任分配上,劳动者应承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责任,这里的初步证据可以有考勤表复印件、工资条、多名证人的证言等。如果劳动者提供不了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以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劳动者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特殊举证责任分配上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举证责任就倒置到了用人单位。对于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因其提供了证据证明该 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其就免除了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由其掌握的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的,该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即人民法院会直接认定存在加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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